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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泰日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23-05-04 13:31:29   发布人:泰日学校   

2015525 日泰日学校第三届教代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奉贤区泰日学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2004年由泰日小学和泰日中学合并而成,学校位于奉贤区金汇镇泰日社区,占地面积   26148平方米,建筑面积11408平方米。泰日学校继承了原来两校的优良传统,以“为每一个孩子良好发展奠基 ”为办学理念,以“学生为重 教师为先 师生共同发展”为办学目标,围绕着办“泰日社区百姓满意学校”的宗旨,以“全面课程 校本特色 绿色课堂 有效教学”的教育教学观念,广大教职工的不懈努力,在继承、探索、开拓、发展的进程中,积累了较为厚实、良好的办学传统,建校以来,先后被授予上海市先进集体、上海市花园单位、上海市安全文明校、上海市平安单位、奉贤区和谐校园(文明单位)、奉贤区课程教学质量奖等荣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奉贤区泰日学校;英文表述为:Shanghai Fengxian Tairi School;初中部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泰青公路142号,小学部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泰青公路11920号。

第三条本校由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面向由奉贤区教育局指定的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学区内符合奉贤区教育局招生条件的儿童和少年,招生规模以奉贤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学校坚持“为每一个孩子的良好发展奠基”的办学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成就“区域老百姓满意的学校”价值追求;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促进教师不断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为每个学生幸福人生奠定基础。

第六条学校以办好学区老百姓满意的学校为总目标,将办成金汇镇域综合办学水平一流的九年一贯制学校为近期发展目标,中期发展目标是将学校办成一所学生综合素质好、办学特色鲜明的奉贤区乡镇一流的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七条学校以“泰和日新”为校训。泰:平安、安定、平和,“泰和”,意为稳定和谐,“日新”取自《大学》第二章“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校训从动态和辩证的角度诠释了泰日学校稳定和谐而又不断更新、不断进步的学校精神文化,概括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地理位置,反映了师生共同的愿望和要求,是继承与创新的统一,共性传承与个性张扬的统一。校训突出了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反映了师生共同的愿望和要求,是泰日学校全体师生员工的行为准则,动力之源和奋斗目标。


第八条学校的校标学校校徽

校徽由黑、绿、橙、灰、红五种颜色组成。外围灰底黑字是奉贤区泰日学校中文和汉语拼音,黑色字体象征全校师生拥有坚毅、执着的秉性。绿色的叶子象征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泰日教师。橙色的太阳光环象征泰日学校的生机与活力。中间红色的太阳由篆体“泰”字组成,形似盛开的菊花,又似蓬勃向上的泰日学子。校徽体现了学校校本文化精神,寓意为学校教师甘当绿叶,教书育人,开创学校美好的明天。

学校校旗为黄色旗面,左上方是校徽标志,中间是“上海市奉贤区泰日学校”红色大字;学校的校刊为《萌芽》(中学部)和《晨曦》(小学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据《上海市中小学校长工作规定》等文件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校务会议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学校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重大问题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党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组成,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管理职能,设置校务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向学校负责本学科教学质量,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推进教师专业发展,贯彻落实课程计划。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本年级学科教育教学任务。

(二)学校依据上海市学年度课程计划及《课程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制定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落实图书馆和实验室的开放计划,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可持续发展奠基。

(三)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管理和监控制度,管理教材教辅资料,严格控制学生课外负担,针对学生实际,进行分层要求,加强个别化辅导,促进学习困难学生转化。探索分层教学,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

(四)学校坚持以德育为核心,激发学生主体意识、养成学生良好习惯、夯实学生基础学力。坚持以形成健全人格为核心,以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健康身心素质的培养为基础,以公民道德素养培育为重点,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具有“坚毅、明理、善学”的泰日好少年。

(五)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有关法规,保障学生在校体育锻炼时间,开展健康教育,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开设以篮球、健美操为特色的体育特色拓展课程,促进学生养成良好健身习惯。

(六)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制度,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七)建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建设“智慧校园”的要求,整合教育信息资源,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信息素养。探索信息技术与教学、管理的整合,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能。加强与兄弟学校的信息合作。

(八)学校建立由校长、分管校长、政教处处、年级组、班主任组成的德育管理网络,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计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额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因地制宜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97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专项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按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奉贤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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